第四节
为之,唯经调查指出,伊於受领养期间并无任何自杀未遂通报,难认被告所主张之因避免紧急危难存在正当X。......虽被告主张其口供乃因遭受刑求而被迫自白,然经过调查,被告仅於被逮捕时的审讯中疑似遭受警方刑求,於之後的侦查中并无发现有任何刑求纪录,被告亦仍在侦查中承认口供属实,直至开庭时方主张口供无效,是口供内容并无妨害被告之自由意志。......袁以被告乃法律学系毕业生及其日常癖好为基础,被告明知其行为严重X,且犯案对象为身心发展及思虑未健全之未满十六岁之少年,竟仍为一己私慾,以前揭方式使受害者与其x1nGjia0ei并施用毒品,人神共愤,暨考量被告犯後态度恶劣,lAn用自身法律学识扭曲犯案事实g扰办案,更辩称其行为於结果上并未对前揭三条条文所保护之法益构成侵害而应被视为构成要件不该当判处无罪,显见毫无悔意,及被告为长期独居并无需要扶养亲属之家庭,是从重量刑,并定应执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审判长席上,那位名叫王锡葆的法官如机器般冰冷地朗读着判决书的内容,只有在念到独梦洁诸如nV装和BDs8m等「特殊癖好」脸上露出的鄙夷表情,以及在对自身「专业能力」的傲慢时,才显露出了一丝人X。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王锡葆审判长几乎从未想过要听取独梦洁和她辩护人的辩词,而是未审先判地先入为主认为她有罪,审判时的态度也明显地在偏袒原告方,在王锡葆「不得不」听取她们的供称时,似乎也早就在脑中想好了要如何在判决书中反驳她们。而每当他被质疑审判不公时,则每每都会强调「自己是多次高普考都优等第一名的人」以及「在座加起来三位法官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