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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留言,都是指责厂长,有离职员工,贴出薪资单,连上`下半月全勤ˋ月薪1万9,加班3小时260元。 下方,也有在职员工,贴出存摺明细,年终奖金5千元。 留言满满,问劳保局为何不查? 大宝留言,这薪水是劳保最低薪资,是合法的。 帆船回应,劳保没有规定老板要给年终奖金。 奎一留言,这是请外劳吗? 我是网友,转贴文章。 文/萧俊杰 一、前言 年关将至,受雇者总期待雇主发放年终奖金犒劳,甚或准备俟领年终奖金後跳槽另谋他就。现行除公务人员於每年可领1.5月年终奖金外,劳工则视个别雇主情况而定,於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规范及劳动契约下,劳工年终奖金权益如何?藉此,就劳基法及劳动契约面向,以劳工主管机关与司法判决之见解,扼述简析如次。 二、劳基法规范 按劳基法第29条规定,事业单位於营业年度终了结算,如有盈余,除缴纳税捐、弥补亏损及提列GU息、公积金外,对於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应给与奖金或分配红利。劳工主管机关与实务判决之见解,略举如下: 一劳工主管机关 1、事业单位依劳基法第29条规定发给年终奖金,如劳工於事业单位营业年度终了结算时在职,且当年度工作并无过失,即具领取年终奖金之要件,故对符合上述条件之劳工,均应发给年终奖金。参见内政部74.2.27台内劳字2